各院级党组织,各机关部处:
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,根据中央组织部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(任职)问题的意见》(中组发〔2013〕18号,附件1)有关精神,校党委研究决定,对我校处级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(任职)情况进行进一步清理规范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清理范围
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处级领导干部(含非领导职务)。
二、清理情形
1.在校内、外企业的兼职(任职),不仅限于兼任(担任)企业领导职务,也包括兼任(担任)顾问等名誉职务和外部董事、独立董事、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。
2.经商办企业、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,以及在经营性事业单位等兼职(任职)。
三、清理程序及时间安排
(一)自查登记
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清理范围和清理情形,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(任职)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,逐人核实并登记造册,确保不漏1人,真正做到底子清、情况明。领导干部个人填写《处级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(任职)情况自查登记表》(附件2),各院级党组织和机关部处填写《处级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(任职)情况统计表》(附件3),于6月10日前报党委组织部。没有在企业兼职(任职)情况的个人和单位也要进行“零报告”。
(二)组织审核
党委组织部对各单位自查和上报情况进行审核,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各单位。
(三)办理相关手续
1.属于清理范围内的违规兼职(任职)的人员,必须在6月30日前向所兼职(任职)的企业提出辞呈,并把本人辞呈、单位答复函等相关证明材料一起报党委组织部。
如本人未经批准仍坚持继续在企业兼职(任职),则需辞去学校所任领导职务,否则学校将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免职。
2.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兼职人员,未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的,需填写《处级领导干部兼职(任职)审批备案表》(附件4),于6月20日前报党委组织部,组织部报校党委研究审批。
四、相关要求
各院级党组织书记和机关部处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、认真对待这项工作,逐人通知、逐人核对、说明政策、认真进行摸底登记、不留死角。
处级领导干部要守纪律、讲规矩,按照要求如实进行自查登记,如在清理中发现漏报、瞒报、谎报等问题,将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。
联系人:胡苹,联系电话:84892232。
附件:1.中共中央组织部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(任职)问题的意见》
组织部
2015年5月2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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